浙江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5      新闻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浙人社发〔2010〕156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残联:

  为加强对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0〕6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残联决定,于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主要对象是:

  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11日至7月25日)。各级人力社保、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联合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大要案查处相结合,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对农村地区用工场所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7月3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农村用工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同时,还要总结近几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2007年相比的主要数据分析)和经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汇总各地总结材料的基础上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社保、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现象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专项行动。

  省里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总工会和省残联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 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监督,对发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 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舆论引导。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要及时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加强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避免个案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1.请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于2010年8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汇总情况(见附件2、附件3)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包晓挺

  联系电话:0571—85112656

  传 真:0571—85116397

  附件:1.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省人力社保厅厅长 乐益民

  副组长: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 朱绍平

  省公安厅副厅长 凌秋来

  省监察厅副厅长 谢双成

  省民政厅副厅长 梁星心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潘圣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叶 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笑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更安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锦平

  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陈玉国

  成 员:省人力社保厅监察总队总队长 沈长仁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阮文广

  省监察厅执法室副主任 林华芳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 李 忠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处副处长 王翠青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局长 叶全富

  省工商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副处长 朱小都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刘力宏

  省总工会法工部 赵 云

  省残疾人联合会教就部部长 陈晓雁

  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主题词:劳动用工 专项 整治 通知

  抄送: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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